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办函〔2020〕7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呼吁职工和企业共度时艰,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共同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稳定,特制定我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规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管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职工待岗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依法依规支付工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四、强化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做好职工劳动保护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特别要做好疫情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五、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做好指导服务,加强监察力度
我局将协同市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办工作要求,及时上报处置突发情况,全力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稳定。
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