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1-23 浏览 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市人社局通过市卫健委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15日内可直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所在单位可通过电话报备经市人社局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如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个案处理。

三、依法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临时纳入支付范围全额支付,并在申报后 5日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完毕。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建议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诊断证明先自行前往治疗,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咨询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如急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可通过邮递方式寄送相关材料来办理,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电话:  0728-6231123  6251936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电话: 0728-6236109  6251936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