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下半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1-23 浏览 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下半年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不含“五大”毕业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初定条件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按照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执行;学历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或我省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初定职务。国家或我省出台的评审条件对初定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初定员级职务条件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

    (二)初定助理职务条件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三)初定中级职务条件(注:中级职称认定与下半年年度职称评审同步开展,由相应中初级评委会或认定委员会认定。)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

2.博士学位获得者,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

  三、申报材料

(一)《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手写);

(二)初任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三)学历认证(申报人员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职务原则上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需提供初定规定年限的《潜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职务应在我市从业1年以上,并提供近1年我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受理时间

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符合初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鉴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汇总后,向市人社局职改办申报。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学历认证等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凡用人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办公地址:市建设街80号,市人社局专技科(214室)联系电话:0728-628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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